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奂芳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776908号“尝香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7313号“尝香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