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0736号“木桃琼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2208号“木琼瑶”商标、第53540768号“木桃琼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干花;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