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三倍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通胜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4163号“三倍 SAN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3229号“TRIPLE-E”商标、第21452669号“三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未续展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中文“三倍”与引证商标二“三焙”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