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525109号“信易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易医 54525109

阅读:39837 2021-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尚武精神(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5109号“信易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7032号“信义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尚武精神(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5109号“信易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7032号“信义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注销状态,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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