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208471号“丰谷云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丰谷云仓及图 47208471

阅读:71597 2021-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神州腾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08471号“丰谷云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7827132号“丰谷”商标、第10284077号图形商标、第24244767号“丰谷农资”商标、第342…

  申请人:神州腾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08471号“丰谷云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7827132号“丰谷”商标、第10284077号图形商标、第24244767号“丰谷农资”商标、第34277089号“丰谷渔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丰谷云仓”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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