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衣时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26005号“金牌裁剪JIN PAI CA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406581号“金耳勺 金牌采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