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炫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39470号“徐鸿记 XU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36888号图形商标、第43925454号“徐记海鲜 徐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0928号“徐家包 XUJIABA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上均已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