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双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盛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141542号“双囍新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69589号“新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双囍新动力”与引证商标文字“新双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