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智慧芯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06750号“chips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8367号“CHIP'S VIEW”商标、第16098251号“CHIP'S VIE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仅注册于0901和4220群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07、0908、0913、4209、4214、4216群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且没有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使用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0907、0908、0913、4209、4214、4216群组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0901和4220群组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商品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及服务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安全监控机器人、集成电路用晶片、稳压电源、电子芯片商品,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集成电路的设计、替他人开发产品、产品测试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