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久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34152号“明韦 ING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202号“明緯 MEAN WELL及图”商标、第9602602号“明伟”商标、第10753831号“明伟 MWei及图”商标、第10944215号“明玮 MING WEI POWER及图”商标、第3237380号“明緯 MEAN WELL及图”商标、第47322686号“INGMEI”商标、第42943581号“妙远电气及图”商标、第1399430号图形商标、第31085689号“omiccon及图”商标、第14474878号“MAXELITE及图”商标、第7935480号“MINGWEI”商标、第38844154号“MINGWE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重要知识产权,在经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在整体构成及认读印象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明韦”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认读文字“明緯”,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明伟”,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明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ING WEI”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开关;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电池充电器;电线;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