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达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9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1499号图形商标、第10795530号图形商标、第36282778号图形商标、第46172166号图形商标、第48622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洗洁精;水果擦亮剂;香精油;化妆品;熏香;牙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芳香油;肥皂;皮肤绘画用墨;抛光制剂;洗洁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