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德阿布纳瑟
委托代理人: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72312号“StarP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4850号“金華新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665号图形商标、第35918909号图形商标、第9171357号“JFD及图”商标、第1161385号图形商标、第7647741号“FORTUNE STAR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