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高飞
委托代理人: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20050号“快又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具有极强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又多”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