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4495号《关于第48041211号“MLILY The Legend of Comf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6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469477号商标、第17469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诸引证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诸引证商标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应予撤销,故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