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罗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32376号“ROS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1359号“ROS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7019447号“容帅 RONS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ROSAI”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ROSAI”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