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北海左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佳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08211号“廉守苏 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135号“苏”商标、第46620215号“苏和怡”商标、第32752987号“苏”商标、第28630267号图形商标从呼叫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64597号图形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