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瑞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2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两开口方向一致之交迭弧形图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0939号“强博及图”商标、第3918606号、第3793254号、第1741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