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伊家汤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70701号“呵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重点保护和防御的系列标识,系列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该商标文字并不构成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呵”字书写不规范,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