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达生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博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34971号“达生红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6273号“达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暂不确定,申请人恳请等引证商标二失效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3、3504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达生红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0432号“生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生达”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