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泰思汇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6804号“YU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已经与申请人企业密不可分,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2598号“裕匯YUHUI及图”商标、第7521039号“裕辉YUHUI”商标、第7681881号“YUHUI”商标、第15382418号“育慧YUHUI”商标、第19295087号“渝慧YUHUI及图”商标、第16253033号“羽汇YUHUI”商标、第45186023号“御辉YUHUI”商标、第46794249号“遇惠YUHUI”商标、第45665880号“遇惠YUHUI”商标、第10953231号“宇辉YU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4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YUHUI”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文字部分“YUHUI”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九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蓄电瓶;光电开关(电器);电线;耳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九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