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明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57064号“明德光华BRIGHT TECHNOLOGY 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6772号“B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3520号“欣光线NEWBRIGHT”商标、第35128817号“BRIGHTKIDS”商标、第4004030号“阳光安康BRIGHTHEALTH6”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