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明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48528号“明德光华 BRIGHT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856号、第8451931号“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STATE”商标、第36539890号“BRIGHT MACHINES”商标、第38573237号“BRIGHT SERVICES”商标、第37972930号“BRIGHTWARE”商标、第48062481号“BRIGHTGEN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