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33914号“建融乐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融乐租 50133914

阅读:56426 2021-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3914号“建融乐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9486号“建融公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

  申请人: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3914号“建融乐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9486号“建融公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同意把申请人-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商标在其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文字“建融乐租”与引证商标文字“建融公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该份证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0133914号“建融乐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融乐租 50133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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