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5122号《关于第41302850号“s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47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96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2428号“金刚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撤销已无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60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