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88476号“千千善竹Know More Know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623号“千千醉竹 FLIKERINGBAMB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97976号“NE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48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含义、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千千善竹”、“Know More Know Better”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千千善竹”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千千醉竹”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