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过好此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84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5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望远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隐形眼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