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99402号“潮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蹊 53299402

阅读:18150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成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299402号“潮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1130号“潮溪”商标、第38939635号“潮溪牛肉 CHAOXI BEEF及图”…

  申请人:广州成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299402号“潮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1130号“潮溪”商标、第38939635号“潮溪牛肉 CHAOXI BEEF及图”商标、第52288737号“潮溪餐饮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服务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潮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潮溪”,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潮溪牛肉 ”,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潮溪餐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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