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16821号“11 SK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00657号“sky”商标、第42747388号“SKY”商标、第48121987号“蜜桃姐姐sky”商标、第42751019号“18S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外文“SKIES”与引证商标一“sky”、引证商标二“SKY”、引证商标四中外文“Sky”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