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晟世皓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9024号“法众 FAZ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2181号“众法 众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法众”亦非佛教用语,普通大众也不会将其与佛教产生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辞海》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包装设计;产品测试;气象信息;医学研究;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计算机编程;科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法众”意为“佛教信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