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VOZYMES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7520号“Start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非既有词汇,无既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和第5类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翻译页面打印、百度百科解释、产品宣传情况、在先行政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rtSmart”可以译为“开始聪明”,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食品工业用益生菌商品及第5类医用益生菌补充剂和益生菌制剂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