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VUS INTERNATIONAL,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9249号“COWS PROGRAM BY NOV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6303号“NOVUS LIFE SCIENCE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70082号“AC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设计构思、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可以明显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新西兰、法国等国家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申请人知名度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国外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COWS”与引证商标二“ACOW”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改善奶牛舒适度的奶牛场作业相关的设施评估;奶牛群活动领域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