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LTHEA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6935号“SELTH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5372号“SELTH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原地址为Corso Re Umberto I, 1 TORINO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地址已变更为Via Ettore De Sonnaz 19 I-10121 Totino (TO),与本案申请人地址相同。
2、申请商标在第36类原指定服务名称为“不动产事务”,该服务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服务名称进行修改限定,修改后的服务名称为“不动产估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估价服务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复审服务、第36类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