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郭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利工商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63759号“俏美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71053号“俏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洗面奶;眼影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