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9362号“the ood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he oodie”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1369号“the oo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理由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 oodie”与引证商标“the oodie”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女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