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软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56031号“软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66782号“极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软极”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含义不易区分,易给消费者留下相近的识记印象,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