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68377号“Kari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ricare 43868377

阅读:111571 2021-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善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43868377号“Karicare”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的“KARICARE”\“…

  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善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43868377号“Karicare”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的“KARICARE”\“可瑞康”品牌是新西兰最著名的婴儿奶粉及营养品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4585410号“KAR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93840号“KAR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07年至2009年KARICARE产品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市场占有率、销售报道等;

  2、尼尔森公司对KARICARE品牌的市场调查结果声明;

  3、国内各大网站对KARICARE奶粉的报道、排行等资料;

  4、KARICARE产品检疫证明、介绍等;

  5、各大门户网站KARICARE产品销售情况;

  6、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7、被申请人抄袭申请商标信息及其他商标情况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搜索截图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在多个招商网站投放的广告和产品介绍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发液;洗衣粉;浴液;香精油;化妆品;爽身粉;牙膏;香”商品上,2020年11月21日获准,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婴儿奶粉;医用药物;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尿裤;婴儿食品;病人医用营养食物;维生素制剂”商品上,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奶粉;牛奶(添加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强化剂);牛奶制品(添加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强化剂);酸奶;酸奶制品;白朊牛奶”商品上,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第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标识近似的商标,如:“TOTO 涂涂”、“欧宝丽 OBOLEE”、“SAYO”、“爱因特美”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分别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第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标识近似的商标,如:“TOTO 涂涂”、“欧宝丽 OBOLEE”、“SAYO”、“爱因特美”等,被申请人未能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构成及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且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近似,不仅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3868377号“Kari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ricare 438683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21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