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尔耶拉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8662号“纷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2201号“纷赋 WOLFB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摹仿、抄袭、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抄袭的恶意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