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07334号“铂刻P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铂刻Pak及图 53207334

阅读:83802 2021-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7334号“铂刻P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商誉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2…

  申请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7334号“铂刻P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商誉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2923号“铂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荣誉证明、ICP备案查询及企业网站页面、以“Pak”为名建立的公众号、微博及部分推送信息、销售发票、申请人企业门店及商品宣传等图片、展会等活动图片、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相关词典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铂刻”与引证商标“铂刻”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照明控制装置;电插头;电插座;电开关;电器接插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复审的“信号灯;指示灯(电信设备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Pak”并非仅指某一特定含义,且并无贬低巴基斯坦国民或民族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控制装置;电插头;电插座;电开关;电器接插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3207334号“铂刻P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铂刻Pak及图 532073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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