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宝信盈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方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71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8483号决定,于2021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1.培训;2.安排和组织会议;3.数字成像服务;4.提供高尔夫球设施;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培训;2.安排和组织会议;3.数字成像服务;4.提供高尔夫球设施;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1.培训;2.安排和组织会议;3.数字成像服务;4.提供高尔夫球设施;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培训;2.安排和组织会议;3.数字成像服务;4.提供高尔夫球设施;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