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官光兴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20257886号“爱亲之家AIQIN'S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821145号“爱亲 ”商标、第15802399号“爱亲”商标、第13331495号“AIQ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产品照片、宣传材料、所获荣誉、版权保护证书、相关裁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大多指向母婴用品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