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78160号“MY COLOR PROFESS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Y COLOR PROFESSION 41578160

阅读:22380 2021-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北风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对第41578160号“MY COLOR PROFESS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9304049号“MYCOLOR.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成都北风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对第41578160号“MY COLOR PROFESS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9304049号“MYCOLOR.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鞋油;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去污剂;鞋油;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化妆品;口红;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去污剂;鞋油;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化妆品;口红;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1578160号“MY COLOR PROFESS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Y COLOR PROFESSION 415781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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