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73051号“绿水青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水青山 53773051

阅读:114042 2021-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外人家(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3051号“绿水青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申请人:山外人家(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3051号“绿水青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4838号“绿水千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3815号“青山绿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5925号“绿水青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36610号“青山绿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42733号“绿山青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327223号“绿水青山生态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151488号“青山绿水 19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146256号“青山绿水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877494号“绿青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067229号“绿青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384115号“绿水青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503066号“绿水青山 藏马山水 藏马山山泉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调味啤酒;制带味矿泉水用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果汁;啤酒;饮料制作配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习近平总书记于2005年在安吉考察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申请商标由中文“绿水青山”构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3773051号“绿水青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水青山 53773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0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