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69145号“SMART FORMULA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ART FORMULATING G1569145

阅读:115974 2021-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赢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9145号“SMART FORMULA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商标整体无含义,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申请人:赢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9145号“SMART FORMULA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商标整体无含义,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含有“SMART”、“FORMULATING”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申请口头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2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介绍、其他含有“SMART”、“FORMULATING”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MART FORMULATING”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智能规划”等与之相近的含义,其指定使用第1类、第2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口头审理,但根据案件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故我局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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