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22983号“芭布哚BABUD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芭布哚BABUDUO及图 35322983

阅读:118457 2021-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汶上县轩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35322983号“芭布哚BABUD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布…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汶上县轩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35322983号“芭布哚BABUD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二、“巴布豆”品牌形象及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推广,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童装品牌,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申请人将“巴布豆”注册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 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将造成市场混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信息;

  3、巴布豆商标获得各项荣誉;

  4、巴布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5、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维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现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前述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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