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6668号“TOTALT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otalTox”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65166号“先正达集团 SYNGENTA GROUP及图”商标、第34848219号“DOROTHY及图”商标、第12139802号图形商标、第17155052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