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宾格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81240号“VIVA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就“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方便米饭;蜂胶”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21181号“VIVACITY 百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3302号“御瑞众品 VIVA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1年5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方便米饭;蜂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茶;糖;甜食;凝胶软糖;糖果;果冻(糖果);口香糖;饼干;面粉;谷类制品;拉面;食盐;酱油;调味品”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胶;方便米饭;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