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73950号“看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4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59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67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46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17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20114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