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8670号“龙牡壮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经过多年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牡壮骨”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