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卿慜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65837号“CACTUSNARA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无“奈良”的含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整体不易被割裂认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奈良”所属国日本、韩国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为申请人独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在日本、韩国的商标注册资料及译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CACTUSNARA”含文字“NARA”,“NARA”可译为“奈良”,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超出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和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