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龙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3517号“HAUSCHILD SPEEDMIX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对“0709混合机(机器)、0709搅拌机、0709离心碾磨机、0742处理陶瓷和金属的研磨机”商品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6541号“豪斯尔德 HAUSCHI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9011号“HAUSCHILD SPEEDMIX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对“0709混合机(机器)、0709搅拌机、0709离心碾磨机、0742处理陶瓷和金属的研磨机”商品的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HAUSCHILD SPEEDMIXER”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